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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刑事辩护律师——浅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在哪些情况下,应对公司注册资本入行重新验

嘉兴刑事辩护律师——浅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在哪些情况下,应对公司注册资本入行重新验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在哪些情况下,应对公司注册资本入行重新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治理暂行划定》:;  第2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泉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划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泉财产应当重新入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入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实。  第2十1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入行验证,并要求其在划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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