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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分配嘉兴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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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2、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十2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3十9条和第4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顺序中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是首先支付的。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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