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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军人离婚程序,军人离婚怎么调解——嘉兴刑事辩护律师

聊聊军人离婚程序,军人离婚怎么调解——嘉兴刑事辩护律师

 

1、军人离婚程序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1方无重大过错,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在做好军人工作的前提下,准予离婚。对第3者介入破坏军人婚姻家庭造成犯罪的,应追究第3者的刑事责任。 2、军人离婚程序之特别注意 如军人1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1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需要注意两点:1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 2是对第2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十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是: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3、如何与军人离婚之去哪个法院离婚 第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夫妻双方有1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夫妻双方中有1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4,夫妻双方中有1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就是华律网小编对军人离婚程序的相关整理,可见,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经调解无效,在做好军人工作的前提下,准予离婚。大家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哟。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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