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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刑事辩护律师——论述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嘉兴刑事辩护律师——论述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指出:; 你院[85]沪高法办字第30号《关于缓刑犯可否减刑的请示讲演》收悉。经研究,我们以为,运用缓刑必需符合刑法第6十7条,第6十8条,第7十条的划定,缓刑不能离开原判刑罚独立存在,因此,对缓刑考验期单独缩减没有法律依据。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如在缓刑考验期间确有凸起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参照刑法第7十1条的划定,对原判刑法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刑期,而且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个月,判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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