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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刑事辩护律师——谈谈对哪些违背农业法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嘉兴刑事辩护律师——谈谈对哪些违背农业法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哪些违背农业法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2十5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出产资料的出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轨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出产资料的安全使用轨制,农夫和农业出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出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出产资料的出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出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分歧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出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出产资料。 第9十1条 违背本法第十9条,第2十5条,第6十2条,第7十1条划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划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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