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刑事辩护律师——研究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嘉兴刑事辩护律师——研究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9月25日向4川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题目的答复》指出:; 你院川检研(1991)18号《关于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能否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理,副经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分意见,现答复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