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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刑事辩护律师——研究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

嘉兴刑事辩护律师——研究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9月25日向4川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题目的答复》指出:; 你院川检研(1991)18号《关于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能否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理,副经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分意见,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86)高检会(3)字第2号《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题目的通知》第3条所划定的不能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可合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包括我方与港,澳,台客商合资,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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